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员工)的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员工潜质和特长,激发员工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员工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校内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员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员工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和大学二年级在校员工。
第五条 转专业包括学院(含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两种类型。员工每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一个转入专业。
第六条 集中统一进行的转专业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
第七条 学院内转专业,学院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员工规模、结构等提出接收条件,员工向本院提出申请;跨学院转专业,接收学院根据其人才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条件,员工向接收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学院根据申请员工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表现出的兴趣、潜质和特长综合考核,择优选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申请转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九条 接收学院接收大学一年级员工跨学院转专业的每个专业名额不低于接收专业年级人数的 5%,学院内转专业和二年级跨学院转专业的接收名额由接收学院根据就业状况、教学资源等情况自主决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员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其他有明确约定限制转专业的情形,按约定的转专业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接收学院应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的选拔、接收工作。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透明操作。
第十二条 集中统一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发布工作通知;
(二)转专业员工提出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核和推荐;
(四)接收学院审核和选拔;
(五)学校核准并公示转专业员工名单;
(六)转专业员工学籍变更。
第十三条 对个别员工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员工处、相关学院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转专业员工执行转入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员工个人成绩单,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所有转专业员工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转专业员工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19 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 2019 级以前的员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校发〔2020〕 63 号,2020年5月28日)